
金融监管总局对《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》进行了修订,形成《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》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。并购交易规模较大,时效性较强,并购主体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。为了更好地满足并购交易的融资需求,《办法》在引入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基础上,将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从60%提高至70%,期限从七年延长至十年,合理优化并购贷款条件,为并购交易提供融资便利。《办法》印发前已开展并购贷款业务,且在新规发布后符合《办法》第五条规定的展业条件的商业银行,无需在《办法》印发后重新备案。《办法》印发前已开展并购贷款业务,但不再符合展业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,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后不再续作。《办法》印发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业务,商业银行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配资炒股公司,合同期满后自然结清。《办法》实施后,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政策、上海临港新片区非居民并购贷款试点政策,以及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委出台的相关行业政策文件仍然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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